1.员工在绩效考核不合格后,如果用人单位选择辞退员工,必须事先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并且以相关制度为依据。
2.只有当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具体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上述程序或未与员工达成相关约定,直接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同样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1.只有当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之情形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
1.公司对于工作岗位需要有明确的岗位标准,不能仅仅依赖管理者的主观评价。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3.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4.仍需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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