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依照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即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的计算时间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
1.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
3.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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