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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回家办公单位被判补偿2万

2015-03-1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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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身为销售经理的刘先生,被公司要求交出配车、加油卡、手机,以月薪3000元的待遇回家办公。刘先生对公司变相裁员不满,愤然离职。离职后,刘先生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昨日,江苏省高院在官...

  身为销售经理的刘先生,被公司要求交出配车、加油卡、手机,以月薪3000元的待遇“回家办公”。刘先生对公司“变相裁员”不满,愤然离职。离职后,刘先生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昨日,江苏省高院在官微上发布此案,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更换工作地点迫使员工离职,否则应支付经济补偿。

  被要求“回家办公”

  销售经理离职后索赔

  刘先生是江苏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为了方便联系业务,公司为他配车、配油卡、配手机。劳动合同约定,刘先生每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同时有权根据其销售业绩享受年度奖金(即销售提成),双方还约定刘先生所获得的年度奖金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2年前,公司突然向刘先生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通知载明:“因内部临时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您在家办公,直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公办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本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接到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后,刘先生开始“回家办公”。

  1个月后,刘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随后,刘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由于刘先生是主动辞职,仲裁委经审查不予支持。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刘先生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向刘先生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的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况,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连线法官:

  “隐性辞退”应经济补偿

  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表示,从用人单位发出的《上岗地点变动通知》内容以及一直未通知刘先生回公司上班等情形综合来看,用人单位实质上已不愿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是为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采取了变相措施,有迫使刘先生主动提出辞职的“隐性辞退”之嫌。

  刘先生的情况属于因劳动条件无法获得保障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刘先生是否能够重新上岗、什么时候上岗都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的这种单方行为可以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是无奈之下被迫辞职,理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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