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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在网上认识一位新乡的女子(当时35岁),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她把我的手机号复制走后,乱打电话发信息,甚至把信息发到我爱人和我女儿的手机上,还有别人的手机上,电话打到我的办公室来骚扰我及家人和朋友。在去年12月份在她弟的帮助下,我们俩彻底的分手。在她的要求下,让我支付给她5000元钱,永不再纠缠,并且还给打的有条子。 可是直至到现在,还在不停的到单位,到我家找我。我都快烦死了。

人格尊严
2009-04-01 17: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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