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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2019-11-0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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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一些企业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认为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而无须办理解除手续,这样做实际上给公司埋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那么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企业应履行管理职责,催告员工上班

  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如果企业不管不问,则属于管理失职,企业应向员工发送催告函。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向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或者入职登记表中载明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催告函》,催告其按指定时间返回单位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

  2、《催告函》发出后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该企业已建立工会,应将解除通知工会。

  3、企业应向员工及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按照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邮件封面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能否依据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工资

  有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企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首先,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应获得的报酬,即便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而辞职,企业仍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只允许竞业限制或者服务期这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一概不得约定违约金,约定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实质是约定违约金,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后,企业应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只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

  三、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以上就是“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企业对员工不辞而别的处理不可大意,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约定将解除通知书送达给员工,否则将面临劳动关系未解除,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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