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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我向法院起诉一起行政案件,我的主证是录音也有佐证。是完整的证据连。结过被法院驳回。焦点在于;我的录音是我和被告第三人谈话所录,没有他人的声音。问律师怎样解释这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松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我的录音是不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
2007-09-19 0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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