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由上海公司A和湖南公司B合资成立,各占50%股份.2006年甲,乙同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被分别委派到a公司担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11年9月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a公司更名为b公司,甲,乙两人被免职,董事会决议附件"甲乙两人根据个人意向可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b公司至今为收到上海公司A的调整两人工作和薪资的函,所以暂时缓发个人工资及社会保险.
对此,b公司的做法对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应该怎么做才合法? 问题补充:该两人的合同均未到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