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我的原单位是派遣制的劳动关系,签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11----2007-11,现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单位在每年年底时都会发一次绩效奖金,2007-2月份发的时候告知我们工作未满一年,没有绩效,2007-11月份发工资的时候多出了500元钱,单位告知从11月份起,每个月会多发500元绩效奖金,但12月份我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去向派遣公司询问的时候,被告知以后的绩效奖金将不会再发给我。说这是我们单位规定的!但我们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注明。
2。2007-12月我查工资的时候发现多出了3400多元钱,打电话回原单位的时候,人事部告知其中有一千多元钱是从2007-8---2007-11月的物价上涨补偿费,但派遣公司通知我要将3400多元钱全部退回,并补偿派遣公司800元保险费,理由为“发错工资了,没有你的,我们多发了你一个月工资和保险。”我质问为什么连物价上涨补偿费也要退还,该派遣公司并未解释,只说了一句“又不是你们单位给你做工资,我们给你们做,让你退你就退。”
3。我去派遣公司办理档案的时候,该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收费证明或凭证,所以我没有将款项退还给他们,他们以此为借口不给我办理提档手续。
请为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
我的社保该怎么办?
档案要是长期放在派遣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变成死档?
麻烦了!!!!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doudouzhu6 于 2008-1-9 01:34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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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的发放,要以单位的成文并公示后的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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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我08年01月新应聘一家深圳的民营公司但尚未报到。据该公司员工说,该公司以往一直实行一周大周末(2天)一周小周末(1天)的休假办法,且管理人员没有加班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这似乎不合理,我想问一下企业是否应针对新合同法的施行对合同做相应的修改;作为劳动者的我是否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向该企业提出对类似上述条款修改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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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样,在加班不按规定给加班费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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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