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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我的原单位是派遣制的劳动关系,签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11----2007-11,现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单位在每年年底时都会发一次绩效奖金,2007-2月份发的时候告知我们工作未满一年,没有绩效,2007-11月份发工资的时候多出了500元钱,单位告知从11月份起,每个月会多发500元绩效奖金,但12月份我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去向派遣公司询问的时候,被告知以后的绩效奖金将不会再发给我。说这是我们单位规定的!但我们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注明。 2。2007-12月我查工资的时候发现多出了3400多元钱,打电话回原单位的时候,人事部告知其中有一千多元钱是从2007-8---2007-11月的物价上涨补偿费,但派遣公司通知我要将3400多元钱全部退回,并补偿派遣公司800元保险费,理由为“发错工资了,没有你的,我们多发了你一个月工资和保险。”我质问为什么连物价上涨补偿费也要退还,该派遣公司并未解释,只说了一句“又不是你们单位给你做工资,我们给你们做,让你退你就退。” 3。我去派遣公司办理档案的时候,该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收费证明或凭证,所以我没有将款项退还给他们,他们以此为借口不给我办理提档手续。 请为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 我的社保该怎么办? 档案要是长期放在派遣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变成死档? 麻烦了!!!!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doudouzhu6 于 2008-1-9 01:34 PM 编辑 [/i]]

其它综合
2008-02-10 2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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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