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承租权的分割方法有:
1.隔断分开。主要适用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使用面积较大,可以隔断分开的。例如房屋是两室一厅,或者有两间以上房屋的,经隔断分开后由双方承租。
2.调换为二。主要适用于双方不愿相邻居住而所争议的房屋面积又较大,或者房屋结构不宜隔断的,可以限期由当事人自行调换分开,分别承租。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应予以支持。逾期不能调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裁判。
3.由房地产部门和单位另行解决。主要适用于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一方可由单位或房管部门另行安排一定的住房,现有住房可由另一方承租居住。
4.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于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或者一方愿意自行另找住房的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可参考租住私房的平均租金标准,以及需租住私房的时间长短。同时,还应考虑对方的收入、子女的抚养等情况。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找法网提醒您,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