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确实需要原承租人的同意。
1.公房承租人在转让承租权时,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原承租人在未经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原承租人的同意是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重要前提。
在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公房承租权的转让才能得到认可。
1.如果同住人已经搬离该公房,并且受让人也已经实际入住该公房,这表明原同住人已经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承租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
2.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将不予支持。
3.如果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是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以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4.如果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或者已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是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则该转让合同将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以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除了同住人的同意外,公房承租人变更还需要得到出租人的认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这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2.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这些情况都可以视为出租人已经认可了承租权的转让行为。
3.在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后,公房承租人变更才能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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