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承租人在公房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公房承租人享有转租权,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
2.承租人有权确定转租金的金额,这一金额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公房承租人还可以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但在此过程中,需要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公房承租人还享有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与其他公房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但同样需要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如果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
6.公房承租人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也是其重要权利之一。
关于公房承租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概念和特点。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通常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
2.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公有住房租金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主要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
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包括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权利。
公房承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公房承租人是特殊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居民。这一点与普通商品房的购买者不同,后者没有类似的限制。
2.公房承租权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承租人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公房,除非出现特定事由,否则房管部门不得随意终止租赁合同。
3.公房租金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点与普通商品房租赁市场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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