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
1.当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共同居住人之一时,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2.若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出租人同样应同意。
3.若协商不一致,出租人需按照规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这一顺序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人。
1.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结婚和出生的情况可以不受上述居住时间限制。这一条件确保了共同居住人必须是长期、稳定地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在本市没有其他适宜的住房。
在承租人变更的过程中,若协商不一致,出租人需按照规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会被优先考虑。
2.原承租的子女,这一顺序还会考虑到子女在其他地方的住房情况和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若以上顺序的人都不符合条件或无法确定,则考虑其他人,同样也会考虑到他们在其他地方的住房情况和居住时间长短。
这一顺序的制定旨在确保承租人的变更尽可能公平、合理,并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住房需求。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确保了住房资源的公平分配,你是否还有其他关于公租房的问题?在找法网,我们随时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