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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房(公房),父亲死后,由二子共同居住,已各自完善成户,1999年,大儿子私自与产权人重新签定了租赁合同,后产权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撤消了这个变更的租赁合同,但由于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建议我们向法院起诉,但是,法庭上,法官暗示产权人确定大儿为承租人,并就此判决,这是产权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房屋就此判给了大儿,而我们两个一个失业,一个下岗,却把我们唯一的生活用房就此剥夺,使我们无家可归.而大儿独占两套(由四间房屋改成的两套)房全部用于出租,且户主还是我们.我们怎么才会讨回一个公道?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2-07 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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