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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减伤残员工 该不该支付赔偿金?

2014-11-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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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手机号为158××××0412的鞍山李先生问: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在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某纺织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维修工。2013年5月2...

  手机号为158××××0412的鞍山李先生问: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在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某纺织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维修工。2013年5月21日,李某在正常工作中右手中指末节被挤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李某继续从事单位的维修工作。2014年4月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人员,李某也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之中。在工作交接时,双方就是否支付赔偿金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无须再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该不该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因工受伤应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李某系因工负伤,且已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根据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原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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