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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单位工作28年,原单位2019年6月被北京的一家企业收购,原单位还存在,没有被注销,但我们都被派到新企业工作,并与新的企业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份合同到期。今天,收到单位的待岗通知函:主要内容: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4月份起,管理人员都在家待岗,薪酬按最低社平工资的70%开资,社保正常缴纳,6月份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劳动补偿按工作一年时间补偿。我要咨询:1、企业正常经营中,我们在合同期内,工作考核没有任何问题完全胜任,企业突然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变更合同,让我们回家待岗,仅发生活费,是否违法?2、如果我不同意回家待岗,坚持早九晚五出勤,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企业工资按最低社平工资的70%发放,是否违法?3、如果我主张劳动补偿,补偿时间是否应该是原单位工作时间与新单位工作时间累加计算

劳动纠纷
2020-03-27 1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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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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