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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 我是 广播电视站工作人员,1992年由县广播电视局行文招聘进站工作。2014年10月30日,我县广播电视台下发通知,要求我们自行与当地广播电视站解除劳动关系,县广播电视台出资为我们购买了市社平工资60%的养老保险,并按我县最低工资1150元X12个月为标准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我不服未签字,后县广播电视台在报纸和电视上刊登公告要求我15日内到电视台签字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还有其他选择吗?我该怎么办?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拜求指引!谢谢

劳动纠纷
2015-01-13 1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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