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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中铁职工,2009年6月24日本人在陕西的一个项目上非因工受伤(大腿粉碎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至10月17日,因还不能回单位上班,向单位请病假回家休养(痊愈后可回原岗位上班),期间单位未支付任何待遇,现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住院治疗和请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单位该支付我多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0-01-07 1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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