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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是2007年元月份进入某上市公司的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当时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也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续签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01到期,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公司组织机构的变迁,2011年初开始,我属于公司新成立的一家子公司,薪酬待遇等都有新的调整,社保、公积金等都是按照新的薪酬待遇交的。现在我想问:假如哪一天我不想再在这个公司做了,我是否需要提前告知公司?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告知?另外,主动辞职,我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可以,我应该主张哪些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4-27 0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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