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是2007年元月份进入某上市公司的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当时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也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期间经历了公司组织机构的变迁,去年年初开始属于公司新成立的一家子公司,本月初,与公司协商薪酬待遇未能达成一致,准备离职。此时我才发现我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0年元月份到期,再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可以,我应该主张哪些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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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在新成立的子公司工作,实际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主体!与新公司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2、你的劳动合同内容按照新公司与你实际履行的岗位、薪酬、休息休假、你确认的企业管理制度、考核文件等等执行!3、单位是否为你办理了社保等?4、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5、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我,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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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是依旧按照原合同执行的话,视为你们继续签订了合同,你主动离职不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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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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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愿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是依旧按照原合同执行的话,视为你们继续签订了合同,你主动离职不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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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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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