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劳动合同日期2009.05.20至2010.05.20!至10年5月20日后为签定劳动合同,09年5月20日到11年3月23日公司为给本人交纳社保费!在2011年2月28日本人申请辞工,公司同意3月28日可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领导在3月22日晚同知我,3月23日不用上班了,我的假期公司说,要按我的正常工资发给我,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该问公司要那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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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补办社保,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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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你主动辞职,是不能要求公司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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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10年5月到现在的额外1倍的工资补偿及23号到28号的工资。并要求补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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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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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需要你可以联系我,也可以先进深圳张文峰律师网站具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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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