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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06年进入某外企,签订的是两年期的合同,但是在新的劳动法实施时,2008年1月该企业又与所有的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两年期,但2009年底正常续签了两年,但是公司于今年年11月28日又要续签合同的时间点,提出与我朋友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而且赔偿从2008年1月以后算起,标准是上海市人均收入的三倍,这个数额远远小于我朋友一个月的收入,2008年以前的不予赔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对于08年以前的是否不能赔偿?

劳动纠纷
2011-12-01 15: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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