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06年进入某外企,签订的是两年期的合同,但是在新的劳动法实施时,2008年1月该企业又与所有的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两年期,但2009年底正常续签了两年,但是公司于今年年11月28日又要续签合同的时间点,提出与我朋友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而且赔偿从2008年1月以后算起,标准是上海市人均收入的三倍,这个数额远远小于我朋友一个月的收入,2008年以前的不予赔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对于08年以前的是否不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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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合法。从08年开始按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才有的规定,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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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08以前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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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8年赔偿合法,但是赔偿标准应该以劳动者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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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