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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10月1日进入该公司,因公司经营问题,与08-10-8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未提前通知我,与我签解除合同,一共赔偿3个月的工资,因为当时不太懂劳动法,就签字了,但现在知道劳动法后,得知应该赔偿3个半月的工资,另外,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有,员工入职满一年享受7天带薪年假,两年8天,以此类推,这样我就应该享有8天的年假,但是与我解除合同时没有就这一项赔偿我,我现在去找他要求他就这两项给我去赔偿可他说我已经签过字,就证明我不能再追究任何有关赔偿的事宜,我想问下,这样如果我提出上诉可不可以,我这样要求是否合理呢?

刑事案件
2008-12-14 1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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