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6月起供职于一家外企公司,工作地区在沈阳,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合同即将终止,公司提出不再续签。
请问:
1、我可以得到的赔偿是按照我工作年限2年计算还是按照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颁布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2、我是于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赔偿是按照上海的还是按照沈阳的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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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五款、四十七条、九十七条之三款规定,你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每满一年按一月计算,六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月计算,不满六个月按半月计算。月工资按你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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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你2年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并不是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而是你的个人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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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你2年的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你实际领的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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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一个月,按照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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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