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4月27日进一家私企(不大20多号人),2011年11月28日叫我离职(但不肯开出开除员工通知书),期间没有签定劳到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我把一个工作上的事情交接给同事,(相对应的同事都签好字了,就是可以走的那种),我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现在我手上的资料有:1、工资条,2、银行卡记录(有公司的帐号并注明是工资的),3、公司通信录(未盖公司公章),4、公司花名册(未盖公司公章),5、我在职期间的请假条(未盖公司公章),6、在职期间的报销单(未盖公司公章),7、公司的一些按排(有我及同事的名字但未加盖公司公章),上面部份资料有老板签名比如报销单等。有这些东西我是否就可以告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用工并相应的赔偿,当然公司是绝对找不出我签劳动合同的证据。这样我是否能告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