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10月入职的,单位一直拖延到09年3月才签的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本人于09年12月离职,问:现在若告对方08年2月到09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可以索取双倍赔偿吗?这个有没有超过时效?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这个时间是从我离职的09年12月算起还是?
另外,这个是要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之后,然后还要去法院上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也就是就算仲裁获得支持后,还要上法院才能够获得赔偿吗?
仲裁费用及法院审理费用都是由败诉方支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