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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2月在学校招聘会经过招聘进入一家私企工作,进入公司时,公司以我还没拿到毕业证为由,只和我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工资是500元,我于2009年6月拿到毕业证后,申请转正,并得到批准,工资为1000元,并有300元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相关保险,现我打算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赔偿,并且打算辞职。 请问要求赔偿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补贴是否算在赔偿中?仲裁期间我是否需要继续上班?辞职信我该在仲裁前提交,还是仲裁结束交? 请大家帮帮忙! 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1-28 16:39: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在仲裁期间最好继续上班,不要主动提交辞职信,让用人单位解雇您,那样您还可以得到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二倍的经济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