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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0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05月辞职的。但公司拖欠我2006年07月至07年12月20%的工资,2008年01月至2009年05月的全额工资,我于2009年10月28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在庭审中,公司承认了拖欠我上述的工资,但仲裁裁决以一年仲裁时效为界,只支持本人2008年05月至2009年05月的全额工资,2008年05月之前的过了仲裁时效而不支持。

劳动纠纷
2011-04-28 1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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