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几个工人在建楼工地干活,小工头打工条后逃走,我们起诉公司,法院要追加小工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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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依据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主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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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可以依据本案的实施追加小工头的。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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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主体责任。您可以根据该通知直接要求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例如支付工资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至于法院是否追加包工头,则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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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