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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9年7月与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房屋,当时约定做低房价。后因做低价后我所付现金较多,没法付款,决定退出,5万定金未拿回。现中介因我违约而将我告到法庭,要求支付服务费5000,法院在我缺席支持他们,现判我付款。法院传票寄送地是我5年未住居地,而且是我大学档案临时托管地,我未收到传票。我如果申诉可以判合同无效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3-30 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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