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县属国有商业企业职工,2006年企业法人没有通过县国资局批准,把企业的两间商铺出售给我,我使用至今也没有办理房产证。2008年企业改制,县国资局认为我和企业的商铺买卖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视为无效,让我无条件限期搬走。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请问:我的买卖关系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了,我要求企业给我赔偿损失是否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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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公司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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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因为国资委是投资者 ,企业才是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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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只是你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没有去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你可以要求该企业返还你的价款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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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故买卖两间商铺的合同应系合法有效,你不用理会国资局,国资局采取行动给你带来损失了你可以起诉国资局,现在你应当通过起诉要求企业给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改制后产权就没法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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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