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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房子本该是2009年10月30日前交房,至今未交房。按照签订的协议上说,超过60日,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赔偿。这套房子是按揭的,通过银行贷款已经在09年9月30日前办理好抵押贷款合同,剩余的款也已经在交房日期前到开发商账上。开发商说赔偿违约金只能按首付款的万分之四进行赔偿,我想问下这样合理不???我就是不懂签协议说的已付款能否包括银行贷款那一部分???

房产纠纷
2010-02-10 16:39: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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