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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住房一套,欲出售。于2009年4月10日和买房人达成初步协议:标题为:售房初步协议,内容为:甲方现有商品房一套,位于何家坟综合楼三单元五楼,面积116平方米,现欲出售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价格为19万元;二、交易时间为:4月10日,交房时间7月底;三、乙方暂付甲方定金五千元,甲方在交房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四、过户等手续由一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五、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按房价30%支付违约金;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继续协商,所产生的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7月中旬乙方提出让我早点交房,被我拒绝,7月20至7月31期间,乙方即未电话也未上门交付房款,8月5日乙方提出要房,被我拒绝,我认为对方没在规定的时间履约,视为违约。乙方于8月19日将我告至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现请您就此事案件给予我建议,十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09-08-23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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