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住房一套,欲出售。于2009年4月10日和买房人达成初步协议:标题为:售房初步协议,内容为:甲方现有商品房一套,位于何家坟综合楼三单元五楼,面积116平方米,现欲出售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价格为19万元;二、交易时间为:4月10日,交房时间7月底;三、乙方暂付甲方定金五千元,甲方在交房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四、过户等手续由一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五、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按房价30%支付违约金;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继续协商,所产生的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7月中旬乙方提出让我早点交房,被我拒绝,7月20至7月31期间,乙方即未电话也未上门交付房款,8月5日乙方提出要房,被我拒绝,我认为对方没在规定的时间履约,视为违约。乙方于8月19日将我告至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现请您就此事案件给予我建议,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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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叙述的情况,合同约定的是交房时清付房款,对方并未违约,你拒绝交房构成违约,走诉讼程序对你不利。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看可否找出对你有利的部分争取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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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收集证据依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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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乙方有付款义务,你有交房义务。在7月底,即就是乙方没有找你要求交房你也应当主动履行交房的义务。不能因为乙方没要求你交房你就可以不履行义务。所以你据此影单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违约金约定过高你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另外你可以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建议和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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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