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中:
1.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情形;
2.是动产无权处分的情形。
在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情形下,当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且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时,若第三人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即可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而在动产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当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并实施了无权处分,若第三人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即可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如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等;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过户登记。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第三人才可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的价格;
5.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第三人才可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你还有什么疑问吗?如果有,不妨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让我们共同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