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主要包括:
1.动产抵押登记;
2.预告登记;
3.异议登记;
4.拾得遗失物;
5.其他情形。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所占有的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将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这时才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受让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其行为的有效性。
2.在客体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要认定善意取得,首先需要确认受让人在取得标的物时是否实际占有该标的物或取得其所有权。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条件。
当与无处分权的夫妻一方就某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后,如果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转移所有权之前,夫妻另一方发现并拒绝追认转让行为,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
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1.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受让人依据这些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情形,也参照适用这些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时,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将消灭,但如果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存在,则原有权利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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