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实际的联系;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查证和核实。
2.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公司或企业中有一定的职务或工作职责,以及他们如何利用这些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3.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如果没有侵占的故意,可能只构成挪用资金罪或其他犯罪。
4.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经从原先的6万元降为3万元。因此,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或超过这个数额。
找法网提醒您,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犯罪证据不足的处理: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2.一审阶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阶段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