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成立业委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