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成立业委会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