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2.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3.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要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这些材料是申请异议登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
1.异议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异议登记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异议登记可以暂时中止不动产交易,从而避免因登记错误导致的利益损失。
3.异议登记还可以为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手段,排斥第三人的信赖,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
4.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
5.如果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6.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在行使异议登记权利时,需要谨慎行事,避免不当行使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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