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上提出质疑,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的核心在于限制不动产权利的处分,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包括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而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
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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