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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彩票中奖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9-06-0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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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某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茂,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被告{尹**}。被告马某学。系被告{尹**}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某喜。被告马某恒。系...

  原告李某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茂,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

  被告{尹**}。

  被告马某学。系被告{尹**}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某喜。被告马某恒。系被告{尹**}之弟。

  原告李某平与被告{尹**}、马某学、马某恒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某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某忠、陈某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茂、{李**},被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某雨、被告马某学委托代理人尹某喜、被告马某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平诉称:2005年4月14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建始县三里坝中坦坪矿山打电话给被告{尹**},请她在其上班的福利彩票42240030号销售站按我长期购买的10注双色球号码代买10注2005042期彩票,被告{尹**}当即应允。当晚9点多钟,我正在工程队开会,{尹**}给我打来电话,称其帮我购买的彩票中了5000000元大奖。我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又给{尹**}打电话核实,{尹**}肯定地说是我中了奖,并要我赶快回来。我告诉她因为山上交通不便,第二天再回来。在确信自己中了5000000元大奖后,我又给妻子刘某俊打电话告知了此事,并告诉了矿山工程队的部分同事,同时向他们许诺买好烟好酒。同事们当晚要送我回城,因我想到{尹**}能主动告诉我,说明她很诚实,加之平常关系很好,以前她帮我买的彩票中过小奖后也未扯皮,同时考虑到同事们很累,半夜三更矿山道路不好走,便决定第二天早上回城找{尹**}。次日一早,我便兴高采烈地往家赶,途中我给{尹**}打电话想表示感谢,电话刚通,{尹**}吞吞吐吐地说:“很对不起,我忘了给你买。”我赶到销售站找到{尹**},{尹**}把我拉到一旁说:“李某平,很对不起,我的确忘了买,我和爱人扯皮没上班,是我爹爹(舅母)在销售点卖票,我打电话让爹爹(舅母)帮忙给你买,她忘记了。”我说:“此事调查得清楚。”随后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了解得知,{尹**}将帮我购买的中了5000000元大奖的彩票交给了其父马某学,马某学于中奖的次日到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了奖。由于三被告将本应属于原告的4000000元奖金非法占为己有,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未能解决,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明李某平长期委托{尹**}购买该组彩票号码的证据10份。包括:

  ⑴王某焰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长期购买与中奖彩票相同的那组彩票号码。

  ⑵余某宏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长期委托{尹**}购买彩票。

  ⑶尹某武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长期委托{尹**}购买中奖的那组彩票号码。

  ⑷陈某富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经常打电话请人帮忙买彩票。

  ⑸中国福利彩票2005041期双色球彩票两张。待证事项:李某平长期购买的10注双色球彩票号码中包含了2005042期的中奖号码。

  ⑹黄某菊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上午看见{尹**}在上班,同时听张某红讲当天上午9点多钟{尹**}曾接到一个委托她代买彩票的电话。

  ⑺王某兴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恩施州民政局电话通知建始县30号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同时证实{尹**}称中奖的5000000元彩票是在她手里买的。

  ⑻李某平的手机通话清单。待证事项:李某平与{尹**}之间有长期委托购买彩票的关系;2005年4月14日上午,李某平给{尹**}打过电话委托购买彩票,当晚{尹**}电话告知了李某平中奖的情况,随后李某平又打电话进行核实。

  ⑼李某平与{尹**}之间的对话录音。待证事项:李某平与{尹**}之间有长期委托购买彩票的关系。[page]

  ⑽原告代理人朱某茂与张某红的对话录音。主要内容:张某红证实2005年4月14日上午9点多钟有人打电话委托{尹**}买彩票。

  证据二:证明{尹**}电话通知李某平中了大奖,但中奖彩票在{尹**}手中的证据巧份。包括:

  ⑴周某军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于2005年4月14日晚上9点多钟接到电话,被告知中了大奖,随后李某平请同事一起喝酒。

  ⑵周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工程队正在开会时,李某平接了一个电话。散会后李某平就请我们喝酒,经询问得知李某平中了奖,并许诺给我买最好的烟。

  ⑶周某兵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平在矿山工作时,经常给彩票销售点打电话要其代买彩票,回家时再结帐。2005年4月14日晚11时许,周某军打电话要我去喝酒,说李某平中了大奖,我不相信,就没有去。4月15日晚上11时许,李某平的妹妹徐某燕要我帮忙找一下李某平原来买的彩票,并说了丢彩票的位置。4月16日早上,我在李某平住的房屋屋檐下找到两张旧彩票,有一张彩票背面写了一个小灵通电话号码,号码为***。

  ⑷于某雄的笔录及出庭作证时的证言。主要内容:于某雄听樊某青讲,中奖当晚看见{尹**}从一个笔记本中拿出夹在其中的一张彩票进行核对后说:“是我们这里中了”,并当即给李某平打电话告知其中了大奖。

  ⑸黄某兰的证言。主要内容:黄某兰听黄某英说李某平中了大奖,{尹**}还说李某平起码给她500000元。

  ⑹康某丽的证言。主要内容:康某丽听向某华说{尹**}在其家中给李某平打电话告知李某平中了大奖。

  ⑺向某华的证言。主要内容:{尹**}在向某华家中接到电话通知,其所在彩票销售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

  ⑻樊某青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尹**}来到彩票销售站后,喊其妻子黄某英去看销售彩票的电脑,说她们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

  ⑼黄某英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尹**}来到彩票销售站,说她们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尹**}打开电脑经过核实后,就跑到店外打电话去了。

  ⑽戴某艳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15日,恩施州民政局派戴某艳的车前往建始给福彩30号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作宣传。

  ⑾付某英的证言。主要内容:2005年4月25日,付某英根据恩施州民政局的要求制作了“李先生”(化姓)在建始中出5000000元大奖的宣传广告。

  ⑿建始县公安局询问{尹**}的笔录。主要内容:李某平经常在{尹**}上班的彩票销售站购买彩票,经常打电话询问开奖的号码,但从未用电话联系过代为购买彩票的事。2005年4月14日上午,{尹**}过完早,转了一会街后来到彩票销售站,给郑某娥顶班销售彩票,顶了接近两个小时的班,一直到中午12点多钟郑某娥来后才离开彩票销售站。当夭上午李某平给{尹**}打过电话,主要是询问4月13日的中奖号码。当晚福彩双色球开奖后,{尹**}给李某平打电话告知其所在彩票销售站有人中出5000000元大奖。随后李某平又打电话过来询问当期彩票号码次日上午,{尹**}所在的彩票销售站举行庆祝活动时,李某平来到现场,并祝贺彩票销售站的生意越来越好。另外,{尹**}陈述4月14日自己没有购买彩票,其家人亦未在其手中购买彩票。待证事项:{尹**}陈述的事实虚假,且与马某学陈述相互矛盾。

  ⒀{尹**}的电话清单(号码为*****)。待证事项:{尹**}在开奖当晚电话通知了李某平中奖的消息以及李某平又打电话进行核实确认的事实。

  ⒁周某斌的证言。主要内容:开奖当晚公用电话亭的老板黄某英给其打来电话,告知{尹**}所在的彩票销售站中出5000000元大奖。周某斌下去看时,卖彩票的两个女的正在锁卷闸门。后来周某斌遇到卖烤饼的老乡曾某国,并给其讲了这个站中出5000000元的事实。

  ⒂曾某国的证言。主要内容:开奖当晚听见{尹**}喊黄某英,过了一会周某斌告诉他这个站有人中了5000000元大奖。[page]

  证据三:证明马某学、马某恒获取不当得利的证据6份。包括:

  ⑴建始县公安局询问马某学的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4月14日上午,马某学来到郑某娥上班的彩票销售站购买彩票。郑某娥问是机选还是自己写号,马某学就从旁边的废纸篓里找了两张双色球彩票,交给郑某娥比照上面的组合打了两张彩票。当晚8点半左右,马某学在观看电视开奖时发现自己中了奖。次日,马某学与尹某喜乘飞机前往武汉领取了4000000元奖金,回家后未将此事告知{尹**}。待证事项:马某学已领走奖金,其陈述的事实与{尹**}的陈述相矛盾。

  ⑵2005年4月16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马某学称其未中奖,{尹**}亦未中奖。

  ⑶2005年4月23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建始县民政局给马某恒做工作,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纠纷。

  ⑷2005年4月30日建始县民政局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建始县民政局组织马某学协调时,马某学表示是其中了奖,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⑸李某平的报案材料、建始县公安局受理经济案件表及不予立案通知书。待证事项:李某平向建始县公安局报案后,建始县公安局对此案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建始县公安局认为本案属民事案件,要求李某平向法院起诉。

  ⑹江某风、吴某锋、尹某喜、马某恒4人的移动电话收费发票。待证事项:{尹**}称当晚给吴某娟、谢某明打了电话的陈述是假的,因为其拨打的电话机主实为吴某锋和江某风。

  被告{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原告李某平诉称的事实不实。理由:①李某平称其打电话请{尹**}按其长期购买的10注双色球彩票号码购买10注2005042期福彩双色球彩票,此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李某平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是传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具有证明力。李某平持有的2张2005041期双色球彩票,不能证实其长期购买了与中奖号码相同的彩票,亦不能证实李某平是中奖彩票的所有人;②李某平诉称打电话委托{尹**}购买彩票的时间是上午9点38分,而中奖彩票的购买时间是上午10点51分27秒,充分说明委托购买彩票的事实不成立;③从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彩票底单复印件看,2005035期并无人购买与中奖彩票相同的号码,可证实李某平所称其每期均购买了相同的10注双色球号码不属实;④李某平诉称当晚{尹**}告诉其中奖的消息后,其给妻子刘某俊打电话告知了此事,为何其妻知道李某平中了大奖后不到{尹**}处拿回彩票?且李某平称部分同事当晚要开车送他回来取彩票,但他却拒绝了,可见李某平起诉的事实不符,且不合逻辑;⑤李某平称次日一早赶到建始找到{尹**}后,{尹**}却说忘记给其买彩票了,此后便回家洗澡,然后去打纸叶子牌。若真有此事,5000000元不是小数字,但李某平还有心情去打牌,显然不合常理,可见其所称事实不真实;⑥李某平称{尹**}将帮我购买的中奖彩票交给了其父马某学,由马某学于中奖次日到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领了奖金,此说法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平以其长期购买某组彩票号码来证实中奖的彩票系其委托{尹**}购买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两者之间无逻辑联系。2、本案中原告李某平没有委托被告{尹**}购买彩票的事实,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代理与被代理关系,被告{尹**}亦未占有中奖彩票的奖金,不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3、原告李某平提供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所证实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不应采信;4、原告李某平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媒体陈述虚假事实,误导媒体,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对此保留诉权。综上,原告李某平诉称其与被告{尹**}之间有委托购买彩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尹**}亦未占有中奖彩票的奖金,不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尹**}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page]

  证据一:李某平关于福彩双色球5000000元奖金被骗一事的经过及建始县公安局对李某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一个彩迷,经常在{尹**}处购买福彩双色球彩票。我买彩票有一个特点,如果编了一组号码就长期购买。2005年4月14日上午9点多钟,我给{尹**}打电话委托其代买彩票,{尹**}答应了。我给{尹**}留的有两组号码,她压在笔记本里的,每次委托她买都是打的这两组号码。打电话时工程队的陈某富听到了我打电话委托购买彩票的事实。当晚我在工程队开会时,接到{尹**}打来的电话,称她给我买的彩票中了5000000元大奖。我怕{尹**}开玩笑,过了几分钟又给她打电话进行核实,她说是真的,并开玩笑说有没有她的,不然她今晚就跑了。我说我还在山上,下来后再说。会开完后,我就请了部分同事吃饭、喝酒,并许诺给他们买烟、买酒。次日上午8点多钟,我请长假下山回城,在路上给{尹**}打了一个电话,{尹**}却说很对不起,我忘记买那组号码了。我赶到彩票销售站后,看到她们正在搞宣传活动。{尹**}说她14日没上班,打电话叫郑某娥买,但郑某娥因为太忙也忘记买了。这样我就回家,洗澡后打纸叶子牌去了。待证事项:李某平所陈述的事实与其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起诉无事实依据。

  证据二:建始县公安局对马某学和郑某娥的询问笔录。待证事项:中奖彩票由马某学在郑某娥手中购买,马某学是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证据三:中奖彩票复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单、中国民生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及马某学的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事项:马某学是中奖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已在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领取了奖金,从而证实{尹**}不是中奖彩票的所有人,亦未实际得到奖金,不是本案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证据四:建始县公安局对樊某青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尹**}在开奖当晚来到彩票销售站,打开电脑进行核实后,并未说是谁中了奖,只是说其销售站中出了5000000元大奖。从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于某雄的证言。

  证据五: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彩票底单复印件12份。待证事项:有彩民在{尹**}上班的彩票销售站长期购买与中奖彩票相同的1组号码,但不能证明系李某平购买,且2005035期无人购买该组彩票号码,从而说明李某平所称每期都购买了相同的1组号码的陈述是虚假的,不符合客观事实。

  证据六:对黄某英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开奖当晚9点多钟,{尹**}对黄某英说她们站中了5000000元大奖,黄某英在{尹**}的店里看了一下就走了,不知道中大奖的人是谁。从而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黄某兰所证明的内容。

  证据七:对向某华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开奖当晚{尹**}并不知道是谁中了奖。该证据否定了原告提供的证人康某丽所证明的内容。

  证据八:对谢某明、吴某娟、刘某荣的调查笔录。待证事项:开奖当晚{尹**}不仅给李某平打了电话,还给他人打电话告知了42240030号站中出大奖的事实。

  证据九:{尹**}使用的小灵通(号码为*****)通话清单。待证事项:开奖当晚{尹**}不仅给李某平打了电话,还给彩民谢某明、吴某娟、刘某荣打电话询问他们是否中奖。

  被告马某学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彩票的法律性质为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其特征为占有即所有。答辩人马某学购买的彩票支付了对价,彩票也已交付给马某学,故马某学实际占有了该彩票上所记载的财产权益,属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并未侵害李某平的任何利益;2、原告李某平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证实的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原告是中奖彩票的所有人;3、原告李某平误导媒体,扰乱了答辩人马某学的正常生活,马某学对此不实报道将保留诉权;4、马某学取得彩票的方式正当、合法,获取奖金合法,未侵犯原告李某平的任何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综上,原告李某平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马某学能够证明其所持中奖彩票系其所购买,故李某平对马某学购买的彩票并无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page]

  被告马某学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始县公安局对马某学的询问笔录。待证事项:马某学购买彩票的时间并非李某平所称当天上午9点多钟委托{尹**}购买彩票的时间,进而证实{尹**}并未购买中奖彩票,中奖彩票是由马某学在郑某娥手中购买,马某学是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

  证据二:中奖彩票复印件、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单、中国民生银行转帐支票存根、马某学的身份证复印件。待证事项:中奖彩票系马某学购买并持有,马某学是该彩票的合法所有人。马某学已实际领取奖金,所得奖金不是不当得利,原告李某平主张被告马某学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马某恒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答辩人马某恒在本案中与李某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被告;2.42240030号彩票销售站只是受委托从事彩票零售,不是彩票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与马某恒无关;3、彩票购买者以彩票合同纠纷起诉时,应以彩票发行人为被告,不应以代销方为被告。马某恒只是42240030号销售站的联络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某平主张马某恒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平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某恒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马某恒的移动电话通话清单(号码为13597818558),待证王某兴在2005年4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就知道了中奖消息,并电话通知了马某恒。而王某兴在给原告李某平作证时说当晚11点钟才得到中奖的通知,明显在说假话,其证言不可采信。

  经庭审质证,原告李某平对被告{尹**}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马某学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马某恒提交的证据即通话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尹**}、马某学、马某恒对原告李某平提交的证据一中的证据⑻、证据二中的证据⑺、⑻、⑼、⑽、⑾、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原告李某平对被告{尹**}提交的证据二、证据八、证据九、被告马某学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被告{尹**}提交的证据二以及被告马某学提交的证据一中马某学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真实,因为当时卖彩票的是{尹**},而马某学称是在郑某娥手中购买的彩票,且所购买的彩票号码是根据从废纸篓里面捡的两张彩票上面的号码购买的无证据证实。郑某娥与马某学是亲戚,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认为{尹**}提交的证据八中谢某明的手机号码实际上是江某风的,吴某娟的手机号码是吴某锋的,刘某荣的电话号码则是龙德英的,故上述3人的证言不真实;认为{尹**}提交的证据九是伪造的,通话清单上应有详细的通话时间。被告{尹**}、马某学、马某恒对原告李某平提交的证据一中的证据⑴、⑵、⑶、⑷、⑸、⑹、⑺、⑼、⑽,证据二中的证据⑴、⑵、⑶、⑷、⑸、⑹、⑿、⒁、⒂,证据三中的证据⑴、⑵、⑶、⑷、⑸、⑹有异议,认为证据一中证人王某焰与李某平是同事,有利害关系,王某焰只知道李某平长期购买一组号码,但对李某平买的哪种彩票、具体号码都不清楚,且其对此事的了解是通过李某平的妻子刘某俊告知的,其证言不应采信;证人余某宏所证实的内容来源于李某平,且其系在公安机关秘密侦查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为李某平作证,其证言不可信;证人尹某武证实李某平长期购买一组10元钱的号码,与李某平陈述的每期购买10注彩票号码相互矛盾,且尹某武得知此事亦是听王某焰转述的,系传来证据,无证明力;证人陈某富的证言不真实,不能证实李某平请什么人帮忙买彩票,买什么号码,其所证实的李某平打电话委托他人购买彩票的时间与中奖彩票的销售时间亦不一致,故不应采信;2005041期双色球彩票与中奖彩票之间无逻辑关系,不能证实中奖彩票系李某平购买;证人黄某菊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无张某红本人的证言相印证,该证据不真实;证人王某兴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尹**}亦未说过中奖彩票是她打出来的,该证据不真实;李某平当庭提交的其与{尹**}之间的对话录音,因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李某平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同时未申请延期举证,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不同意质证;张某红的录音资料不能确定被录音人的身份,且听不清楚录音的内容,故不能证实李某平所要证明的内容。对原告李某平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尹**}、马某学、马某恒认为证人周某军与李某平系同事,有利害关系,且其作证是在公安机关处于秘密侦查阶段主动到公安机关作证,不合常理。从证实的内容看不真实,与陈某富、周某华的证言不一致,不能证实李某平中奖的事实;认为证人周某华与李某平有利害关系,且周某华的证言中使用了猜测、推断及评论性语言,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据不应采信;认为证人周某兵是按照李某平的妹妹徐某燕的要求主动到公安机关为李某平作证,该证据不真实,且该证据与周某军的证言相矛盾,不应采信;认为证人于某雄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与证人樊某青的证言相矛盾,樊某青并未给于某雄说过是李某平中奖的事实,故于某雄的证言不真实,不能采信;认为证人黄某兰的证言来源于黄某英,而证人黄某英的证言否定了向黄某兰说过李某平中奖的事,故该证据不真实;认为证人康某丽的证言来源于向某华,但又与向某华的证言相互矛盾,故该证据不真实;认为{尹**}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是真实的,与马某学的陈述并不矛盾;认为证人周某斌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且与于某雄的证言相矛盾,该证据说明周某斌并不知道是谁中了奖,否定了于某雄的证言;认为证人曾某国的证言不能证实是李某平中了奖,且与于某雄、樊某青的证言相矛盾,不应采信。对原告李某平提交的证据三中的证据⑴,认为马某学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但该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认为证据⑵中根本没有马某恒承认自己获取了不当得利的内容,故不能采信;证据⑶证实了中奖彩票系马某学所有,不能证实李某平所要证明的内容,且该证据上并无马某学的签字;证据⑷不真实,该会议纪录并非由马某学记录,也无马某学签名,不能证实原告李某平的主张;证据⑸系李某平在报案时自己陈述的经过,与客观事实不符,且与其提交的证据相矛盾,不应采信。证据⑸中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经济案件表及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真实的;证据⑹因李某平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未申请延期举证,故不同意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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