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
1.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这种行为产生的纠纷被称为不当得利纠纷。在法律上,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就是以不当得利纠纷来命名,它是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3.在撰写不当得利案由时,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述出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
4.应涵盖案件的主要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争议的核心点。
例如,可以表述为“原告因被告的不当得利行为,导致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不当得利行为,并判令其返还所得利益。
在确认不当得利事实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确定一方是否因一定事实而受益,即财产总额是否有所增加;
2.要确认他方是否因同一事实而受损,即财产利益的总额是否有所减少;
3.要分析受益与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受益是否是受损的原因。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不当得利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一方受益:这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这里的财产增加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
2.他方受损:这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因果关系:这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这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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