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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景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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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12-06-21

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中的普遍情况,但在是否应当鉴定、鉴定的范围、鉴定的依据、鉴定报告的质证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在双方对结算价款已经认可或结算报告已经提交、发包人存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时不需鉴定。

  鉴定的范围是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固定总价合同,不应对全部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应对有争议的变更部分的价款进行鉴定。双方已经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过结算,仅应对未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也不应对全部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固定单价的合同仅应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相应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不应对固定单价再进行鉴定。

  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构成合同内容的相关文件,如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协议等;工程量计量文件,如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索赔清单,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材料价格信息;工程实物,是法律规定的物证,其证据效力高于书面证据。

  鉴定报告的质证,包括从专业角度提异议,从法律角度提异议,对异议进行总结,提出的异议要具体,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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