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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律师
广东-惠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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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2

甲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买售者。

2011年,乙方看中甲方开发一处房产。甲方承诺给乙方的购房条件是:首期一成,剩余二成在交楼后6个月后支付。乙方签订认购书及交完定金后,甲方反悔。乙方要求退款,甲方同意。事后,因房屋销售不佳,甲方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

乙方找到本律师代理本案,并依法起诉。本律师认为,甲乙双方之前对双方购房协议一致,并交纳定金。甲方在乙方缴纳定金后违反双方口头约定,并同意退款。那么甲方双方之间只存在退款事宜,甲方应向乙方退回定金。甲方在收到乙方起诉状时,已向乙方退回定金,现本案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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