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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律师
广东-惠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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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2

A公司与陈某于201111签订《认购协议书》,确认陈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BX中路X花园XX号商品房一套,同日陈某向A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陈某选择银行按揭付款,首期购房款于201118日前付清(已包含定金),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乙方(陈某)须在签署此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到甲方(A公司)指定指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认购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认购书的约定,如乙方未能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楼款或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本认购协议书自行解除(终止),定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须知会乙方。

陈某未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在201118日前付清首期楼款,而是在201161日支付购房款40700元的行为。2011611日,A公司将该房出卖给第三方。陈某得知后要求A公司退还双倍定金、赔偿金并要求支付利息。A公司拒绝,陈某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本律师代表A公司。

一审审理阶段,本律师从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为由,其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其二、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双倍定金不能予以支持。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返还一倍定金并支付利息。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调解结案,陈某拿回一倍定金和购房款并放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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