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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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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2

案情:

A村民所在的村组织未经村民会议决定,将本村民的土地出租给他人。A村民不同意,怎么办。

处理:

关于村组织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回复

**先生

您好,根据您上午的描述,我认为,你们村组织与胡+++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 该合同签订的程序违法。

1、本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本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关于租赁合同事宜因涉及村民利益,应经村民2/3以上参加,并经过半数村民同意才能做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二、村民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出租该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本案中,村民组织将该土地出租给个人作工业用途,违反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关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

三、租赁期40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最长租赁期为20年的规定。

  

四、关于闲置耕地2年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该法条适用的提前是:1、发生承包经营关系;2、承包方闲置耕地的,由发包方收回。在本案不适用该法条。

五、关于“一户一地”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你的陈述,你父亲和哥哥均有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如果你哥哥属于单独户口的话,那么这块地可以成为他的宅基地,如果不是的话,那么你父亲和哥哥其中有一块是宅基地,另一块就不是宅基地。

综上所述,村组织未经合法程序决定,将村民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向惠城区土地管理局投诉,投诉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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