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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英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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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12

2004年开始,梁某与李某合作经营一家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08年后,经双方合作不愉快,梁某以70万元人民币转让其名下50%股份给李某,并当日写下欠条。后,双方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时,李某提出将该股权转让到其儿子名下,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梁某一直挂念着李某之间的感情,希望能够和平解决,然李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10年,在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开庭时,李某提交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欠条,但该欠条下面,写了三行字,称该欠条已作废。第二份是:银行取款记录,证明是李某在银行取款55万元。第三份:是证人李某儿子的证词,证明当天李某已将该款支付给梁某。我方主张休庭,事后与梁某联系。梁某称,其从来没见到关于欠条作废的字眼。

本律师仔细研究,怀疑是李某伪造证据,试图蒙骗法官的眼睛。故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及字体形成时间的鉴定。经过鉴定,发生该证据确实是李某伪造的证据。李某不服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一审驳回其鉴定申请并判决,李某在生效之日10日内向梁某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要求重新鉴定,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现该案已到执行阶段,梁某也在近日拿到了其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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