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在环海路驾车行驶,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撞死,因被害人家属追打某某,在交警到达现场后,范某某已经躲避他处。公安认定范某某肇事逃逸,区检察院以范某某构成交通肇事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姜茂忠律师提出逃逸必须是主观上处于故意,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本案是因为被害人家属的追打,范某某为了自己安全,不存在法律意义的逃逸,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保险公司以公安机关的认定书拒绝理赔,姜茂忠律师代理范某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以法院的法律文书高于公安机关认定书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仲裁委最终支持我发意见。范某某最终人财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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