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救人一命
姜茂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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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1年

辩护词

山东茂忠律师事务所接受钱某某的委托,指派姜茂忠律师担任故意杀人案件钱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钱某某,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作为辩护人,对本案中的受害人表示沉重的哀悼,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接下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代表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的专业操守和法律良知,如有受害人家属不中听之处,请理解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同,但认为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欠妥,现有证据证实钱某某的行为更加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案发时罪名为过失杀人罪),并且钱某某也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现阐明以下理由,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钱某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现无任何证据证实钱某某在案发前在枪支里安装子弹,而据钱某某供述,在案发前很长时间,钱某某作为窑场的保安员,每天晚上从欧阳某家里取出猎枪,到窑场装上子弹,早上卸下子弹送到欧阳某家里。案发当日,因为钱某某与钱某飞到刘某家里收电费,与多人发生殴斗,由于对方持械殴斗,并且钱某某听钱某飞说对方有枪,而且据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某等人在案发期间的确有枪。钱某某去寻找钱某飞,拿枪为自己壮胆,同时随身带着子弹袋,为了自卫,是非常符合当时那种特殊紧急情况,而不能证实钱某某持枪目的就是为了伤害他人。当钱某某和欧阳某寻找钱某飞无果的时候,途径受害人磨坊的时候,钱某某向磨坊里查看钱某飞是否在屋内。据钱某某供述,钱某某因受害人起身向外,钱某某在后退过程中,无意触动了扳机,综合欧阳某等人证言上看,钱某某确实没有料到枪里有子弹。钱某某在案发前每次取枪的时候都是空枪,没有子弹,但枪支作为一种危险的工具,因其案发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查看枪支里是否有子弹,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而非故意。

二、受害人对案件的起因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行为促使了案件的发展。钱某某作为村里电费收费员,到刘某家里收取电费是合法正当的行为,而刘某不仅不按照规定交纳电费,却在钱某某、钱某飞催要的情况下召集多人(包括受害人)对钱某某和钱某某飞进行殴打,即便在钱某某和钱某飞挣脱以后,仍然穷追不舍,一直追到一村民家里,他们使用了铁锨、镐把等工具对钱某某和钱某飞进行殴打,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因为刘某等人人数众多,将钱某某和钱某飞打伤。钱某某再次挣脱后,回去找人施救钱某某飞,正是在施救钱某飞的过程才发生了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所以受害人参与刘某等人与钱某某和钱某飞的殴斗不论是为了拉架,还是为了打架,其结果是不仅没有及时化解矛盾,反而令矛盾不断升级,最终酿成悲剧。

三、钱某某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钱某某在案发时刚满18周岁,涉世未深,认知能力较差。没有犯罪前科,只因在寻找受伤的钱某某飞的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主观恶意较小。并且在案发后20年中,在社会中自力更生,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足见钱某某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钱某某归案后能完全坦白自己的行为,没有隐瞒,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示其诚恳的悔意。

综合本案的证据,请求合议庭对钱某某定罪时其主观出于过失,在量刑时减轻、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辩护人:山东茂忠律师所 姜茂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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