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25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头部,造成被害人王某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2013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