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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纯蛟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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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行程数千里,终为农民工讨回公道
更新时间:2009-11-12
历时两年,行程数千里,终为农民工讨回公道
----农民工陈方强终获159459.28元赔偿金
案情:
陈方强系云南盐津县豆沙乡农民,2007年5月前往贵州赫章县水塘乡沙坎村铅锌矿打工,同年6月15日,陈与同组工人胡X义放炮时发生事故,炮未点燃就炸了,造成胡X义当场死亡,陈双眼及全身多处受伤的安全事故。矿方将陈送往赫章、毕节、贵阳、北京等多处救治,同年7月24日在北京同仁医院痊愈出院。住院期间费用由矿方支付。2007年8月6日,矿方与陈签订了赔偿协议,内容为:乙方(陈方强)在甲方(叶X)井口上班,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一死一伤之重大事故,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放弃对乙方应负责任的索赔,乙方前期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给付,并一次性付给乙方补助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今后乙方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乙方也不需尽一切义务。由矿方一次性赔偿陈5万元,并实际履行。陈觉得自己吃亏,找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咨询,均被告知有了该份赔偿协议,再次获得赔偿几乎不可能。几经周折,陈找到胡纯蛟律师。胡纯蛟律师看了协议后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遂接受陈的委托为其再次追讨赔偿金。
艰辛的追赔历程:
接受陈的委托后,胡律师随即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的损伤进行鉴定。
2007年10月12日、16日,该鉴定中心做出坚定结论,陈的损伤分别构成三级伤残和三级护理依赖,后期医疗费评估仍需3万元,辅助器械评估:左眼需要植入义眼胎,仍需人民币1万元。
同年10月18日,胡纯蛟律师根据陈授权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了231013.76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是协议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并依法确定赔偿金。2008年9月15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赫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以协议有效为由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
2008年10月13日,胡纯蛟律师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同年12月1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毕民终字117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峰回路转:
2009年9月23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赫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胡纯蛟律师提出的“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重新测算赔偿金”的理由,判决矿方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人民币159459.28元。陈方强已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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